國立陽明大學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章(112學年度)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章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學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課程委員會籌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學程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學程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英文為Master Program in Transdisciplinary Long-Term Care and Management,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第三條 研究生之修業,依入學時本辦法之規定。提前入學者,適用應入學年度之規定。但研究生入學後,本辦法有變更者,得申請經學程會議同意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 入學考試
研究生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
第五條 新生報到與註冊
一、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且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新生入學應確保所繳證件之真實性,如有不實者,依學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修業年限及學分
第六條 修業年限及學分
一、本學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不含休學期間)。
二、學生於修業期間,應完成本學程至少30學分之課程(包括20學分之必修科目、至少10學分之選修科目)及碩士論文。
第七條 碩士論文
本學程碩士論文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本學程學生可擇一撰寫專業型論文及一般型論文兩種形式。
一、學生應依本學程規定格式完成專業實務型的碩士論文,經學位考試通過後始可取得學位。
二、專業實務型碩士論文格式由學程另訂之。
三、一般型論文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第八條 學分之抵免
一、學生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得經課程授課教師及學程主任同意後,申請抵免或免修學分。
二、前述抵免或免修學分,以規定之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但曾於本校修讀碩、博士學位而未取得學位者,其所修讀之碩、博士班學分之抵免,經本學程審核通過者,得不受前項三分之一之限制。
三、學生依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學程者,其考取本學程學年度前五年內之學分數,經課程授課教師及學程主任同意後得申請抵免;但抵免之學分以本學程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第九條 休學、退學與延長年限
研究生之休學、退學與延長年限,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考試與成績
一、科目考試,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於學期結束前,依教務處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由授課教師使用本校網路成績登錄系統,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登錄完畢並確認送出後即完成學期成績繳交。
三、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撤回及更改。其因教師之錯誤或遺漏者,視錯誤情況之不同,分別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等第制,以B﹣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五、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B﹣為及格。操行成績評等方式,由學程主任依學生日常表現評核之。
六、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經重修後;於修業年限內完成者,應予以退學。
七、有關成績等第制之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八、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指導教授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本學程之專、兼任老師為論文指導教授,其資格應符合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
第十二條 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相關規範依循「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一、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實習、論文撰寫等。
二、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第十三條 碩士生提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後,如欲更換指導教授,需經新任指導教授與學程主任書面同意後,重新提交指導教授同意書至學程行政辦公室備查,並告知原指導教授。研究生於原指導教授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發表應遵守學術倫理規範。
第五章 學位考試
第十四條 研究生於提出學位考試前,應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參加本學程舉行之碩士論文計畫書報告。
第十五條 學位考之申請
研究生於申請學位考試前,應修畢學程內指定最低必修與選修學分數,且應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檢附相關申請表格與歷年成績單,向本學程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前項學位考試申請,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審核同意後,應檢附口試委員名冊,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十六條 學位考試委員
碩士學位考試應組成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人數三至五人,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考試委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
第十七條 碩士論文初稿撰寫
碩士論文初稿之撰寫須依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最遲於學位考試舉行一週前,印妥送交各考試委員。
第十八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為之,成績採等第制,以B﹣為及格。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若未於修業期間內通過者,應予以退學。
第六章 畢業及離校
第十九條 論文繳交
學位論文考試及格者,應依照考試委員之建議完成論文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 之原因,並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 意書。
依前項規定完成之論文應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本校規定之平裝或精裝 冊數,經指導教授簽字認可後,依本校規定送交教務處及圖書館,並繳交論文 兩本至學程辦公室存查。
論文之電子檔案應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及本校規定之程序繳交,並繳交一份電 子檔至學程辦公室存查。
第二十條 研究生通過學位考後,應檢附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文件,並取得由本學程核 發之論文口試成績資料表,送交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Master of Long-Term Care and Management)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規定期限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經指導教授及學 程主任簽章同意後,至註冊組申請保留。
第二十二條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登 錄。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第二十三條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 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修業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